《天津市中医药条例》11月1日起施行 各区域要加强中医药管理

《天津市中医药条例》于2021年9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继承和发扬中医药,保障和促进中医药创新发展,保护人民生命安全和健康,促进健康天津建设,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天津市中医药条例》11月1日起施行 各区域要加强中医药管理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中医药医疗、预防、保健、工业、教育、科研、文化、交流与合作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市大力发展中医药,坚持中西医并重的原则,遵循中医药发展规律,坚持传承与创新相结合,保持和发挥金谷中医药的特色和优势,增强中医药服务能力,提高中医药服务质量。

第四条本市完善集预防保健、疾病治疗和康复为一体的中医药服务体系,提供覆盖全民和全生命周期的中医药健康服务。

本市大力推进中药产业特色发展,增强发展活力,促进中药质量和健康产业优质发展。

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医药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中医药管理机构建设,建立健全符合中医药特点的管理、服务和保障体系,保护、支持和发展中医药,统筹推进中医药优质发展。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中医药协调机制,研究促进中医药发展的政策,指导和督促相关政策措施的落实,协调解决中医药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市、区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医药管理。

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工业和信息化、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农业和农村、商业、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管、体育、医疗保险、药品监管、知识产权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中医药管理工作。

第七条中医药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组织行业诚信建设和服务,维护行业信誉和合法权益。

本市鼓励中医药行业组织参与制定,推广中医药行业标准和规范。

第八条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弘扬中医药文化,加强中医药知识的宣传、普及,营造关心和支持中医药发展的社会氛围。

第九条对在中医药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条全市完善与北京、河北等地区中医药发展合作交流机制,搭建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平台,促进区域中医药服务、产业、教育、科研协调发展。

本文出处:https://jk.yebaike.cn/view/4308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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