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务人员“讲课费”被盯上了!企业亟需完善合规体系
近日,一份某医院下发各临床科室的通知截图在业内广为流传,通知内容主要是关于医务人员学术讲课费取酬的要求。
该通知显示,按照《关于印发医务人员学术讲课取酬工作提示的通知》(国卫办医急函2023】469号)要求,将对医务人员学术讲课取酬行为进行相应规范,必须符合包括会议举办方主体资格在内的“六个应当”,并严禁诸如直接接受医药企业讲课费等不合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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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个应当”,其中第一条就界定了会议举办方和授课邀请方的主体资格,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医疗卫生机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和社会组织,这些机构都是日常举办会议常见的主办方和邀请方。
值得注意的是,这一范围并不包括医药企业、会展会务公司等商业机构,可以说,第一条就将风险主体---医务人员与企业企业进行了隔离。
对于企业而言,如果要单独举办、甚至邀请一个学会会议都不大可能了,至少要以上述官方认可的的机构进行合作才行。此外,这些机构还需要具有相应合规内控机制才行,否则也无法“合规合法举办学术活动”,并能为医务人员学术讲课提供佐证材料。
“六个应当”第二条要求会议举办方应当合理合规合法发放酬劳。至于如何发放酬劳才是合规的,该《通知》并未进一步解释,但从相关的法律法规来分析,酬劳标准应当公允,要按相关税则完税,结算方式合乎金融管理规定。这一套规则运行下来,不具备相应的合规内控体系的会议主办方是不大可能承接这样的会议的。第三条规定,医务人员参与学术讲课前,应当履行所在医疗卫生机构的有关审批手续。这是从单位内部的管控考虑,这一条其实已经在一些医院开始执行。“六个应当”还规定,医务人员参与学术讲课内容应当客观、公正,具有相应科学证据。这是从讲课内容的专业性、合规性上进行规范和约束,防止参加名不副实的活动,并从内容上排除非专业、不严谨甚至有可能违规的情形,比如为某产品代言、推荐等不合规的内容。医务人员作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产生的差旅、接待用餐等,“六个应当”也参考国家工作人员及相关规定做出规范,要求医务人员参与学术讲课的交通出行及住宿、用餐等接待,应当符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有关差旅、公务接待管理的规定。
图源:高台县人民医院
“六个应当”同时也规定学术讲课活动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与“六个应当”的要求相对应,《通知》严禁医务人员参与学术讲课有以下行为:
1、直接接受医药行业相关企业给予的讲课费,以及贵重礼品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财物。
这一条不用多说,无论是从《药品管理法》还是反商业贿赂相关的法律法规,直接接受医药企业给付的费用及财物都是不允许的。
2、以编造学术讲课虚假理由或取酬明显超过本行业学协会推荐的讲课取酬标准等方式接受利益输送。这一条非常重要,涉及到参加会议活动的动因是否真实,讲课是编造的、理由是虚假的,外出参加所谓的活动就是不真实的,而不真实是合规机制不能容忍的底线。此外,看来相关协会、学会还是有讲课取酬标准的,但这些标准与当前同行做法之间是否有差距?值得行业思考。
3、影响正常业务工作。
此项处于工作纪律规范,外出讲课不影响正常工作为前提。
4、将学术讲课与引进、使用、推介医药产品挂钩或利用职业身份进行商业广告宣传。
这里写的很细了,懂的人都懂,翻译过来,就是医院准入、处方、推荐等动作,都不得通过“学术讲课”进行,至少会议活动的形式上,不能明里暗里出现有可能推动上述关键动作的形式出现。医务人员的讲课不得为具体医药企业及产品代言、站台及推荐是应有之义
此条对相关行为杀伤力巨大,一些企业用各种名目邀请医务人员参加
5、学术讲课期间接受可能影响廉洁行医的各类财物或宴请、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这一条同样是三令五申,涉及医风医德。
6、向会议举办方、授课邀请方和医药行业相关企业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这一条本来无需赘述,业务归业务、学术归学术,费用的归集和处理应当有符合相关规定。
通读《通知》全文,其实很多要求和禁止项都不新鲜,但新鲜的是专门对讲课费来进行规范,可见企业主流的营销方式很大一块是讲课费,其中鱼龙混杂,虚假的活动有之,灰色的输送有之,企业员工从中浑水摸鱼、中饱私囊者亦有之。
图源:驻马店市第二人民医院
值得注意的是,《通知》中提到的《关于印发医务人员学术讲课取酬工作提示的通知》(国卫办医急函2023】469号),目前还未在官网上查到,但据行业人士介绍,这份函件是真实存在的,而且在近期(2-3月?)内,各地医疗机构都将陆续对讲课费进行规范。
企业应当高度重视这些动向,对不合规的营销行为进行风险排查,尽快建立和完善自身的合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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