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种抗癌药纳入山东医保,不再纳入医疗机构药占比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计生委: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对抗癌药专项降价的决策部署,切实减轻群众用药负担,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将17种抗癌药纳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乙类范围的通知》(医保发〔2018〕17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药品纳入医保支付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18年11月30日起,统一将国家谈判的阿扎胞苷等17种抗癌药(以下简称“国家谈判药品”,名单见附件)纳入《山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乙类范围,医保支付标准、限定支付范围、药品分类和剂型等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医保支付标准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参保人员共同支付的全部费用。各市要根据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能力等情况,合理确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参保人员的分担比例,个人首先自付比例由各设区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统一制定,并报省厅备案。各市不得将国家谈判药品调出目录,不得调整限定支付范围。规定的支付标准有效期截至2020年11月30日,有效期满后按照国家医保支付标准有关规定进行调整。
二、做好我省大病保险制度与国家谈判药品的衔接。对我省大病保险药品已纳入国家谈判药品范围的,实行过渡政策,过渡期到2018年12月31日。过渡期内医保支付标准、限定支付范围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对经大病保险支付后的个人自付部分,再按乙类药品政策规定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予以补助。各市要做好过渡期内医保支付、慈善援助等政策衔接工作,确保参保人员实际待遇水平不降低。
三、省药品集中采购机构于2018年10月底前将国家谈判药品按支付标准在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上公开挂网。各定点协议医疗机构要做好药品采购等工作,采取有效措施保障谈判药品的供应和合理使用。各市医保经办机构要及时更新信息系统,按规定时限实现药品及时结算支付。
四、对经国家和省谈判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药品不再纳入医疗机构药占比考核,实行单独核算。因谈判药品纳入目录等政策原因导致医疗机构2018年实际发生费用超出医保基金总额控制指标的,年底清算时要给予合理补偿,并在制定下一年度医保基金总额控制指标时综合考虑谈判药品合理使用因素。同时,要加强谈判药品使用管理,对费用高、用量大的药品进行重点监控和分析,确保医保基金安全。
五、通过谈判将抗癌药纳入医保支付范围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要求的重要举措,各地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确保把好事办好。特别是在机构改革期间,要加强统筹协调,按规定时限落实到位,让群众尽早得到实惠。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省厅报告。
附件:阿扎胞苷等17种抗癌药名单阿扎胞苷等17种抗癌药名单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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