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采购投标新动向:低于成本价竞标,相关责任人拟受罚!
12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第四次审议。其中,第六十二条明确,国家加强药品分类采购管理和指导。参加药品采购投标的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不得以欺诈、串通投标、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方式竞标。同时,第一百零三条在处罚相关单位的基础上,增加了对法定代表人等责任人的处罚。
事实上,国家集采方案从独家中标改为多家中标后,也对可能出现的供应风险建了“防火墙”。新方案设立“违规名单”,申报企业、中选企业及配送企业若存在提供回扣、商业贿赂、以低于成本价恶意竞争、提供虚假文件、不履行供货承诺、药品发生质量问题等都将被纳入名单。纳入后轻则取消申报资格、中选资格,重的将禁止两年内参与联盟地区药品采购。
从政策法规层面看,国家会进一步规范企业的招投标行为。
严防恶意竞争
据悉,对于三审稿,有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代表和社会公众建议加大对相关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并做好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衔接。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也提出了相应的修改建议。
当前,已进行两轮的药品带量采购成效明显,多种中标药品价格大降。在带量采购过程中,需方会明确给出采购数量,供方针对具体的药品数量报价。相关政策也明确严格执行招标的采购量,以保证中标企业的市场份额。但业界也有担心,药品大幅降价后,会不会出现企业抢到入场门票后在产品质量上有懈怠,甚至是铤而走险做文章?
该条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参加药品采购投标的投标人,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或以欺诈、串通投标、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方式竞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医疗保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已经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罚款,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对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两年至五年内参加药品采购投标的资格并予以公告。该《草案》在法律层面上拟为药品招投标护航。
从目前官方公布的情况来看,“4+7”中标药品平均降价51.75%,最高降幅甚至达到96%。其中,单片/粒/支价格在0~0.05元的有4个;0.5~1元的有8个;1~2元的有3个。随着带量采购的扩围及各地联采政策的相继落地,在通过以量换价保障消费者用药可及性和安全性的前提下,严防药品质量和供应问题,消除潜在风险隐患同样至关重要。
鼓励社会申投诉
事实上,除法律作为准绳外,呼吁社会各界依法监督则是另一个新思路:最近有两个药品招标采购项目进行了价格公示,欢迎社会各界申投诉。
一则是天津发布的《天津市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销售药品(含天津市2019年版国家药品目录药品)相关信息企业确认及公示的通知》,这份文件的亮点之一就是,特别强调了药品信息网上公示。按要求,公示期间,如果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相关企业可对其他企业填报的药品价格信息提出复核申请,并在系统中进行操作。当然,监督也要依法进行,恶意提出复核申请的企业,视为有失信行为,将纳入企业信用记录。也就说,竞品将会紧紧地盯住投标方的价格信息,这算是同业监督。
二则是江苏。根据江苏省药品价格联动有关要求,相关价格信息向社会各界公示,公示期间,同样欢迎申投诉。
而这背后映射的仍是企业诚信的问题,在新一轮药品集采活动集中开展的当下,国家医保局日前印发《关于做好当前药品价格管理工作的意见》要求综合运用监测预警、函询约谈、提醒告诫、成本调查、信用评价、信息披露等手段,建立健全药品价格常态化监管机制,促进经营者加强价格自律。也就是说,价格将会成为各方关注的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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