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健委强制规定医院保安员数量 不低于医务人员总数的3%

九月二十七日,国家卫健委等八个部门发布了推进医院安全秩序管理的意见。其中,强制规定了医院保安员数量不低于医务人员总数的3%。

卫健委强制规定医院保安员数量 不低于医务人员总数的3%

主要措施如下:

(一)安全系统的总体水平提升

1、加强医院安全秩序管理的组织机构与制度建设。

院领导是本院安全秩序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要完善安全秩序管理的领导机制,加强专职保卫机构(保卫、科)力量,提高专业水平,明确工作职责,明确各职能部门和科室负责人,以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专职保卫机构组织落实、相关职能部门密切配合的工作格局。制订执行风险排查、安全防控、守护巡查、应急处置、教育培训、定期检查等安全保卫工作制度。院领导要定期听取安全秩序管理工作汇报,研究推进措施,把医院安全秩序管理和医疗服务工作同部署、同推进、同考核。

2、加强医院保安队伍建设。

医院应根据人员流动、区域面积、建筑布局及所在地社会治安形势等实际情况,配强专职保安人员,并聘请足够的保安员,鼓励医院自行招聘保安员。要健全医院专职保卫人员招聘、职级晋升、职业培训等职业保障制度,进一步激发工作热情。医疗安全人员数量应遵循“为高不就低”的原则,在医疗服务中,医院保安人员人数不得少于3%,保安床位不得少于20张,或者是每天门诊量3‰。要从保安人员的年龄、受过的训练、服务的质量等方面考虑,进行培训后持证上岗。对于不具备条件配备专职保安的医院,在一定的地域范围内,探索统一建设和派驻安全力量,设置公安机关巡逻点、建立群防群治守望岗等多种方式,加强安全保卫。保安在维持秩序、处理突发事件、日常巡检等方面的职责,向个人明确职责。应结合具体的实际情况,在属地公安机关的指导下,对专职保安、保安人员加强相关的法律知识、保卫工作、技能培训、规范保安的考核评定,提高保安队伍的素质和素质。

卫健委强制规定医院保安员数量 不低于医务人员总数的3%

3、加强医院物理防护设施。

对在岗的保安、保安要配备必要的通讯设备和防护器材。医疗用水、电、气、热、氧、供氧、“毒、麻、精、放”药(物)、易燃易爆物品存放库房等重点要害部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或标准安装安全防护设施。周边医院要设围墙、围栏等实体防护设施,在出入口、挂号等人员密集的地方设置隔离疏导设施。

4、强化医院技术保障体系。

各医院应根据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建立完善的入侵报警、视频监控、出入口控制、电子巡检等系统,实现各系统之间的互连。各医院应设立安全监控中心,集中统一管理本单位技防系统的安全信息,实现医院公共区域、重点区域视频监控全覆盖。在医院门厅、各科、重点部位设置一键式报警装置,并与医院安全监控中心联网,确保有突发事件时,能够及时通知保卫机构和保安人员,迅速现场处置。

5、推进医院安全智慧化。

积极运用物联网、5G、大数据等现代技术手段,按照相关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布建智能安防系统。各地区应结合立体化、信息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等要求,进一步加强医院和公安机关之间的数据共享,实现智能治理,构建医院及其周边全域覆盖的安全保障体系。各地区公安机关、卫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管理局,下同)要准确地赋予医院安全保障能力,打造一批智慧安防示范医院,提升安保工作水平。

(二)加强源头治理。

1、严密细致排查矛盾风险。政法机关、卫生卫生、公安、司法等部门应加强合作,建立信息交流机制,指导医院开展定期安全风险排查,特别要注意重点时段、重点人群、重点地区,及时梳理安全防范薄弱环节,找出短板,剖析问题原因,形成风险和问题清单,立行,逐项解决,改正。

卫健委强制规定医院保安员数量 不低于医务人员总数的3%

2.多元化解决医疗纠纷。要坚持和发展新时代的“枫桥经验”,畅通多层次的医疗纠纷解决渠道。要提高医疗质量和服务水平,加强医患沟通,进一步规范投诉处理流程,力争将医疗纠纷化解在起步、起步阶段。对于不能解决的医疗纠纷,适宜通过人民调解解决的,应当由当地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构进行指导。对容易引发矛盾激化、甚至造成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的争议,医院应当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卫生卫生行政部门通报,以平安医院建设协调机制为依托,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推动基层医疗机构在病人住区开展沟通、教育工作,有效化解纠纷。

3.加强分流稳定控制工作。对有暴力倾向的、扬言伤医等人员,属地综治中心、公安机关、卫生行政部门等有关部门应与其所在单位、社区、社区开展帮扶救助,心理疏导,法治宣传,落实稳控措施。对于有肇事肇祸危险的严重精神障碍病人,要落实救治、救助措施或依法收治住院,严防造成现实危害。对于在医院及周围滋事,扰乱秩序的,属地公安机关应迅速出警处理,严防恶性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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