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医疗机构命名管理规范通知 社会办医命名严管再升级

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医疗机构的命名管理,根据我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医疗机构命名按照“分层分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管理”的原则,省卫生健康委负责权限范围内的全省医疗机构命名指导、监督、管理工作,省教育厅负责权限范围内的高校附属医院命名指导、监督、管理工作,省中医药管理局负责权限范围内的全省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疗机构命名指导、监督、管理工作,省红十字会负责权限范围内的全省医疗机构的红十字冠名指导、监督、管理工作。

江西省医疗机构命名管理规范通知 社会办医命名严管再升级

第三条各设区市卫生健康委在权限范围内负责辖区下医疗机构命名指导、监督、管理工作,县级及以上红十字会负责权限范围内的医疗机构红十字冠名及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医疗服务机构名称必须名副其实,必须与医疗保险机构类别或者诊疗科目相适应,必须符合《医疗卫生机构企业管理工作条例》及其发展实施细则等法律政策法规、文件规定、规范设计要求。

第五条公立医院医疗服务机构与社会办医疗管理机构进行命名必须一目了然、清晰可区别。原则上社会办医疗服务机构识别名必须通过与其进行投资设置一个单位或投资设置主体保持一致。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设置的医疗机构的识别名称中应当含有省、市、县(市、区)、街道、乡、镇、村等行政区划名称,其他医疗机构识别名称中不得含有行政区划名称。

第七条 除各级地方人民政府或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设置的医疗机构外,其他医疗机构不得使用“人民”“中心”“总”“公立”“省立”“市立”“县立”等字样。

《征求意见稿》表示,原则上一家医疗机构只能认定为一所本科高校附属医院。除纳入国家区域医疗中心试点建设的附属医院外,原则上应取消设立跨省附属医院,高校不得设立跨省附属医院。

第九条原则上,属于10家以上附属医院中央部门的高等学校和属于15家以上附属医院的地方高等学校,不得在本省内增设附属医院。

第十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个人设立的医疗机构名称,应当含有设置单位或者个人的名称。

第十一条。原则上,医疗机构只允许使用一个名称。确有必要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可以使用两个以上的名称,但必须确定名称。

第十二条由红十字会创办和设置的医疗机构,冠以“红十字会”的医疗机构名称可以作为医疗机构的第一名称。其他医疗机构则可冠名“红十字”字样,但不能作为医疗机构第一名称。

第十三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是专有名称。未经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机构不得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者社区卫生服务站命名。

第十四条原则上社区环境卫生管理服务社会机构不得通过使用具有两个及两个以上企业名称,确需核准第二名称的,须经县(市、区)卫生安全健康教育主管部门审核批准,报上一级卫生经济健康主管部门备案,方可增挂第二名称。村卫生室不得使用或加挂其他类别医疗机构的名称。

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不得使用有损于国家、社会或者公共利益的名称,不得使用侵犯他人利益的名称,不得使用外文字母、汉语拼音组成的名称,不得使用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名称,不得使用“老”“祖传”“超级”等修饰词的名称,不得使用本省已经核准的现有医疗机构识别名称,不得使用以谐音、形容词、组合词等形式模仿本省或外省已经核准的现有医疗机构识别名称,不得使用本省已经注销但注销未满5年的政府举办的医疗机构识别名称。

第十六条 未经有权限的单位授权,医疗机构不得使用本省或省外著名品牌名称,不得使用政党名称、党政机关名称、人民团体名称、社会团体名称、事业单位名称、企业名称,不得使用宗教界的寺、观、教堂名称,不得使用“协和”“同仁”“华山”“湘雅”“齐鲁”“同济”“仁济”等知名医疗机构识别名,以及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名称。

第十七条 政府办公立医疗机构改制为股份制医疗机构的,不得继续使用“省、市、区、街道、乡、镇、村”等行政区划名称,不得继续使用“人民”“中心”“公立”“省立”“市立”“县立”等字样。

第十八条 社会办医疗机构不得使用“第X”“城东”“城南”、“城西”“城北”“城中”“杏林”“济民”“为民”“惠民”等容易让群众误以为是公立医疗机构的名称,不得使用具有特殊含义的人名、地名、街道、江河湖海等名称作为医疗机构名称。同一资本举办的两个及以上社会办医疗机构,确需使用“第X”“城东”“城南”、“城西”“城北”“城中”等名称作为医疗机构识别名的,需在识别名前增能体现投资设置单位或投资设置主体名称。

第三章  命名进行规则和命名数据格式

医疗机构的通用名称为:医院、中心卫生院、卫生院、疗养院、妇幼保健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卫生站、卫生室、医务室、卫生保健所、急救中心、急救站、临床检验中心、防治院、防治所、防治站、护理院、护理站、中心以及卫生部规定或者认可的其他名称。医疗服务机构通用公司名称以以上所列名称为限。

地名、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医学学科名称、医学专业和专科名称、诊疗科目名称和核准机关批准使用的名称。上述医疗机构的识别名称可以合并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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