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首仿药制度及专利挑战策略研究
首仿药的概念,最早来自美国,起源于
1984
年
9
月
24
日颁布的药品价格竞争与专利期补偿法案
(Drug Price Competition and Patent Term Restoration Act
,又称
Hatch-Waxman
法案)。该法案规定,在
“
专利无效或者批准正在申请的药物不会侵犯专利
”
的情况下,第一个向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
(FDA
)递交简化新药申请
(Abbreviated New DrugApplication
,简称
ANDA
)的申请者将拥有
180
天的市场独占期。在这
180
天内,仿制药企业可以快速收回投资,并在市场被其他仿制药充斥之前确立其地位。因此,自
Hatch-Waxman
法案颁布以后,越来越多的国内外医药企业加入了首仿药的争夺战中。而中国作为仿制药大国,近年来也开始关注美国首仿药,许多医药名企,如复星医药、华海药业、海正药业、东阳光药等在推进医药国际化的进程中,都已经纷纷开始研发和申报美国首仿药。一方面是随着中国药企技术创新水平的提高和高端人才的引进,中国生产的仿制药已经可以达到欧美制药标准,很多国内的制剂工企业如人福医药、东阳光药等已经获得了美国
FDA
认证,这无疑给开发美国首仿药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基础。另外国内药企拥有多年的原料药生产和出口经验,因此从技术层面上讲,中国已经具备申报美国首仿药的基础和能力。除了技术平台,国内知名药企还配备了较为完备的法律法规平台、药品国际注册平台、专利平台和临床试验平台。在这些平台的共同协作下,已经有数个首仿品种由中国企业申报,如复星医药的缓释喹硫平片、东阳光药的芬戈莫德胶囊、华海药业的利格列汀片等。本文通过分析
Hatch-Waxman
法案和药品专利链接制度、首仿药制度,以期为国内企业申报首仿药,以及美国首仿药制度对中国药企的启示。
Hatch-Waxman
法案的产生和发展
昂贵的药品费用对消费者构成沉重负担,严重影响着公众的健康。原研药价格居高不下,是由于专利权人须按照
FDCA
法案
(Food
,
Drug and Cosmetics Act
)规定,通过大量的临床试验以证明原研药品的有效性及安全性,这个过程不仅需要消耗大量资金而且耗时漫长,通常在专利期过去一大半时才能完成
FDA
的审批。对于仿制药,价格虽低于原研药,但
FDA
规定了与原研药同样严格的申请程序,这也极大的消减了仿制药企业的积极性,束缚了仿制药行业的发展。
罗氏
(Roche
)公司诉博拉
(Bolar
)公司一案,促使了
Hatch-Waxman
法案的产生,有效地解决了以上问题。
1983
年,
Bolar
公司开发了
Roche
公司原创的镇静催眠药
——
盐酸氟西泮的仿制药,并希望可以尽快上市,其于该产品的专利期届满前,从加拿大进口盐酸氟西泮原料药进行试验,以收集
FDA
审批所需的生物等效性试验等数据。
Roche
公司认为
Bolar
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其专利权,遂将其诉至法院。美国纽约东区地方法院认为
Bolar
公司的目的是为了进行试验,以
“
试验使用例外
”
判定
Bolar
公司不构成侵权。
Roche
公司不服,提起上诉,经过双方争辩,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最终裁定
Bolar
公司为药品准备上市进行生物等效性试验是有商业目的的,不适用
“
试验使用例外
”
,因此构成侵权。尽管
Bolar
公司败诉,但其在上诉程序中提出的
“
不合理延长了专利保护的期限
”
的抗辩理由引起了美国国会的重视
[3]
。
1984
年,由美国国会议员森纳托
·
哈奇
(Senator Hatch
)和亨利
·
瓦克斯曼
(Henry Waxman
)联合提议,并经国会批准,发布了
Hatch-Waxman
法案。该法案第
法案对原研药企业进行了有效补偿,解决了原研药专利权人因
FDA
审批未完成,而使得专利授权后仍无法上市,导致原研药保护期限受损的问题。更重要的,该法案鼓励了仿制药企业的发展,解决了仿制药在原研药专利权到期后无法及时上市的问题。
Hatch-Waxman
法案有效地平衡了原研药企业和仿制药企业的利益,同时也平衡了原研药企业和公众健康之间的利益,是确立美国药品专利链接制度
(Pharmaceutical Patent LinkageSystem
)的基础。之后,为了解决制度中存在的问题,美国国会在
日申报,即新药获批后的第
5
年的第
1
天,也即新药上市后满
4
年,比
NCE
时间少了
1
年,因此称为
NCE-1
日。该时间通常被认为是首仿日。所有的仿制药企业如果做好了充分的准备,都会在这一天争相向
FDA
递交自己的
ANDA
资料,一旦资料被受理,其首仿资格便会获得确认。
(3
)橙皮书
(Orange Book
,简称
OB
)制度
橙皮书即《经治疗等同性评价标准的药品》
(Approved Drug Products withTherapeutic Equivalence Evaluation
),由美国
FDA
出版,其详细完整地列出了获得批准的药品,以及该药品涉及的专利和独占期信息。根据
Hatch-Waxman
法案规定,原研药企业在向
FDA
递交新药上市许可申请
(New Drug Application
,简称
NDA
)时,必须同时提供专利信息。当该新药获批后,对应的专利就会登记在橙皮书中,为日后仿制药企业开发仿制药、进行
ANDA
、或专利诉讼提供参考资料。可以被橙皮书收录的专利包括直接指向药品的专利,如化合物、产品、晶型等,也可以包括治疗方法。一般情况下,代谢物、包装和工艺专利是不予收录的。
(4
)
ANDA
制度
Hatch-Waxman
法案通过以前,关于仿制药和新药的审批程序的规定并无差别,仿制药被要求进行同新药注册一样的安全性及有效性试验,这使生产仿制药几乎无利可图。该法案通过后,申请仿制药上市,申请人在提交
ANDA
时,只需要进行生物等效性试验,即证明与参比制剂具有生物等效性,而无需提交其他数据,大大降低了仿制药企业的成本,从而加快了仿制药上市,减少了患者的医疗费用开支。自
ANDA
实施以来,美国的仿制药产业发展很快,
FDA
收到的仿制药申请不断增多,批准上市的仿制药数量和销售额也是逐年上升,例如从
的价格在市场上销售,以弥补其在专利挑战时消耗的诉讼费用,并快速地收回成本。例如
Barr
公司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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